一家工程设计院,名下已经有一百多件专利。
我们曾经为它提供过两年专利服务,在此期间,经我们办理的申请没有出现非正常申请问题。后来,它在另一个委外研发课题中形成了两件专利,由承担项目的第三方科技项目公司另行寻找机构办理,结果这两件专利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
这两件申请并不是我们代理的。企业遇到问题以后,才重新找到我们,希望尽快补充一件申请,而且申请日必须落在项目研发期限之内。
收到结果以后,项目负责人很生气,评价当初负责申请的机构是个“草台班子”。
这句话听起来很解气。但仔细想一想,它其实是一个结果先行的判断:因为申请出了问题,所以此前提供服务的人一定不专业。
问题在于,项目负责人自己也没有在稿件审核时发现,这两件专利所表达的技术主题,已经与原来的研发主题发生了偏移。
所以,这个案例真正值得讨论的,不只是代理机构有没有把一份申请文件写好,而是企业和代理机构究竟把“专利工作”理解成了什么。
研发本身并不显得可疑
我后来重新看了这个项目的研发立项材料和技术研究报告。
公平地说,材料写得相当正规,技术问题也很具体。它不是为了申请专利临时编出的一份研发材料,而是在一个真实的工程改造场景中,解决不同厂家设备接入、新旧系统过渡、线路衔接以及现场调试等工程问题。
对于一家工程设计院而言,这样的研究也完全处在它能够理解和实施的业务范围内。
但到了专利申请环节,其中的工程改造问题被抽象成了两项偏通信技术的方法类主题。
这些表达不能说完全没有技术联系。复杂工程改造当然会涉及通信,不同设备和既有系统之间也确实需要完成信息交互。
但问题在于,企业真正解决的核心问题,可能不是研究一种新的通信技术,而是在复杂的过渡改造场景下,使不同厂家的设备、新旧二次回路和既有调度系统能够可靠衔接。
前者看起来更像通信设备或者通信协议层面的研发;后者才更接近工程设计院在真实项目中形成的技术能力。
在阅读企业提供的技术研究报告以后,我们没有继续沿用“通信方法”这条表达路径,而是从报告记载的工程问题和技术方案中,重新识别可以保护的成果。拟定的方向重新回到了跨厂家设备衔接、过渡改造中的线缆敷设,以及新旧线路对点调试等工程问题。
这里需要特别区分:前一组偏通信技术的方法类主题,是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原申请方向;后一组工程方法,是我们阅读研发技术资料以后重新拟定的保护方向,并不是原代理机构已经完成的专利。为避免反向识别,本文不列出具体专利名称和项目细节。
换句话说,研发可能是真的,技术报告可能也是清楚的,但在成果被转换成专利时,技术问题被重新“翻译”了一遍。翻译后的专利,看起来已经不像原来的研发了。
这里需要说明:上述内容是结合研发材料、专利内容和异常结果作出的专业分析,并不是对非正常申请认定理由的代替解释。
文本写得规范,不等于专利写对了
过去评价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常见的标准无非是几个:稿件写得快不快,形式是否规范,答复审查意见是否及时,最后能不能授权。
这些当然重要。
但即使一份申请文件结构完整、语言严谨、权利要求也具备一定撰写质量,仍然可能没有准确保护企业真正形成的研发成果。
因为文本质量回答的是“这份专利写得怎么样”,而研发对应关系回答的是另一个问题:
这份专利写的,究竟是不是企业真正研发出来的东西?
如果保护对象一开始就选偏了,那么后面的语言再规范、结构再漂亮,也只是在一个已经偏移的方向上继续加工。
这不能简单归咎于某一个代理机构
我并不打算仅凭结果,把原来的服务机构定性为“草台班子”。它也许确实没有充分理解项目,但这种问题的产生,有一个长期存在的结构性背景。
大多数代理机构不会参与研发立项,也不会持续跟踪技术路线、方案变化和现场问题。等到研发已经形成一个大概的结果,企业才把材料交过来,要求尽快申请。
代理机构看到的是一份报告、一次访谈或者一份技术交底,而不是研发活动本身。它对项目不够敏感,在某种程度上是这种合作模式决定的。
很多申请人对专利只有一个要求:授权、下证。
很少有人进一步要求:专利必须与研发项目对应,必须准确表达企业的技术能力,必须保护真实产品和工程场景,还要能够与其他专利形成布局。
当评价指标只有授权,代理机构自然缺少动力,在文本质量之外继续研究企业究竟做了什么。
不少专利代理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服务机构的第一目标因此变成降低成本、压缩工时和提高产量。
在这样的价格和时间条件下,要求代理人员重新理解研发项目、走访技术负责人、还原工程场景,再判断成果应当表达为设备、结构、施工工艺、系统控制还是通信方法,本身就与采购模式发生了冲突。
专利提交以前,企业通常会看到题目和稿件。但很多内部审核只是在确认“内容大致对不对”“有没有偏得太离谱”,而不是核查专利与研发立项、现场问题和技术成果是否一致。
找服务机构时图便宜、图省事,确认时又没有提出更高要求,等结果出了问题,再把全部责任归结为“找了个草台班子”,其实也反映了企业自己对专利工作的忽视。
国家要求的,也不只是多获得几本证书
现行《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明确要求,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其中列举的非正常申请情形,也包括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等情况。
这至少说明,专利申请已经不能只被理解为一项脱离研发过程的材料工作。申请内容、研发活动和申请主体之间,需要存在能够被解释、被验证的关系。
当前专利政策也在持续从数量导向转向质量、转化和运用。专利究竟有没有进入产品、形成什么技术效果、能否支持实体经济中的创新,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
政策依据:
但这已经不是普通的专利申请服务
理想状态下,知识产权人员当然应当在研发立项阶段就开始介入。
立项时,通过小范围的专利导航,了解在先技术、他人权利和可专利空间;实施时,持续识别技术路线变化、核心成果和外围成果;申请时,再根据企业的产业角色、产品场景和竞争关系,决定保护什么、怎样保护以及如何形成组合。
但我们也必须承认,这种模式在很多企业里都很难一步实现。特别是国企,研发管理、采购和知识产权可能分属不同部门,代理机构未必能够接触完整材料,项目负责人也未必有时间持续配合。
更重要的是,下面这些工作,本身就已经超出了普通专利申请的范围:
一、系统阅读研发立项书和技术研究报告,而不只接受简化交底;
二、访谈项目负责人和实际研发人员,还原现场真正解决的问题;
三、从研发过程中识别成果,判断它属于工程方法、设备结构、施工工艺、系统控制还是其他保护对象;
四、在定题和撰写前,讨论保护目标、保护方式以及核心与外围成果的关系;
五、把最终专利重新放回研发项目、业务场景、产品应用和企业能力中进行确认。
企业如果愿意开放这些材料、协调这些人员,并允许服务机构在研发成果形成阶段介入,那么双方开展的已经不再是一件专利的撰写,而是一个小范围的研发—知识产权协同项目。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案例本身并没有采用上述深度合作方式。我们承接的只是一件补充申请,收费也是普通单件代理服务的标准。我们没有进入现场,也没有访谈项目人员,所有判断均来自企业提供的技术研究报告。现场调研和持续跟踪属于另一种服务深度,不能被默认包含在普通代理费中。
这种合作需要更多信任、更多内部配合和更高服务投入,自然也不能继续按照普通申请服务或者最低价中标的逻辑采购。
企业可以只购买普通专利申请。代理机构也可以在有限的材料和沟通范围内完成撰写、申报和审查意见答复。但双方都应当清楚:如果服务范围只到这里,就不能同时期待代理机构承担研发成果识别、保护对象选择和整体布局的全部责任。
反过来,如果企业希望专利能够准确对应研发项目、保护核心成果,并在课题验收、成果转化或者投资价值说明中发挥作用,就需要升级合作方式,而不只是更换一个报价更低或者授权率更高的代理机构。
深度合作,可以先从一个研发项目试点
企业不一定要立即改变整套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也不必一开始就采购一个覆盖全公司的长期项目。
更现实的做法,是先选择一个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完成的重点研发项目,把立项材料、技术路线、实际参与人员、现有专利和待申请成果放在一起,开展一次小范围的研发成果与知识产权诊断。
至少先回答几个问题:
企业真正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
现有专利是否准确表达了这项研发?
有没有保护对象选错、主题偏移或者成果遗漏?
后续应当继续申请专利,还是采用其他保护方式?
普通申请解决的是如何把一项技术写成专利。
更深一层的服务,解决的是企业究竟研发出了什么,以及哪些成果真正值得写进专利。
